上月已认证抵扣的错误发票该认证是否有效?
[案例]1300014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文件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因此,如您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认证相符,但开票内容有误,是必须按上述规定到您司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取得您司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作冲红字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