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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补偿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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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补偿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补偿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补偿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
  全文有效
  2018.12.12
  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补偿费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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