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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4〕27号 关于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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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4040118013059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4〕27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4〕27号 关于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3-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2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近年来,用人单位和职工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件不断增加,这些案件处理大多要经过调解、仲裁以及申诉的过程,结案时间较长,影响到失业保险待遇的及时申领。为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障权益,解决失业人员不能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及时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失业保险金资格审核和申领手续的,可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资格审核和申领手续。
  二、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未及时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权益受损的,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造成职工失业保险权益受损的,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通知自  2014 年4月1日起 执行,  2019年 3月 31日 废止。
    
    
    
    
   2014 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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