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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4〕31号 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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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40410082530274&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4〕3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4〕31号 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4-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3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  2014 1 1 日起 ,调整  2013 12 31 日前 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
  (一)  2011 12 31 日前 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  2012 1 1   12 31 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  2013 1 1   12 31 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三、已办理领取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征地养老人员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标准,所需资金从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2014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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