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零售行业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申请一般纳税人?
[案例]13000111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精神,2009年1月1日起,(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以外的纳税人(即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到位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80万元以上的小型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计算,企业必须提供相关人员劳动合同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下同)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凡预计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的,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即小规模纳税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