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购发票税务机关让预缴增值税税款,如何报税?
[案例]13000114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