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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1931 我红字申请单上注明是对方拒收的,是我司开证明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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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 12: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红字申请单上注明是对方拒收的,是我司开证明的吗?
[案例]130001931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申请出具红字通知单应先在防伪税控系统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财务专用章,连同下列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购货方拒收证明; 4、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原件; 5、《申请单》的电子数据。 因此,只要企业符合上述情况,按照提供上述资料到税务分局办理即可。 由于未知您企业的具体情况,无法给予进一步跟进,因此,请企业自行与主管税务分局联系解决。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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