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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劳人险发〔1983〕028号 陕西省劳动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去五七干校劳动的时间能否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给西安市劳动局、省煤炭局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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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20/8545.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劳人险发〔1983〕028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劳人险发〔1983〕028号 陕西省劳动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去五七干校劳动的时间能否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给西安市劳动局、省煤炭局的答复
发文日期: 1983-0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去五七干校劳动的时间能否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给西安市劳动局、省煤炭局的答复
陕劳人险发〔1983〕028号

关于你们所询“文化大革命”中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曾随干部一起到五七干校劳动,之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工龄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局[1982] 6号文规定: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文化大革命’中,经组织动员,曾随同配偶一起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后从干校回来被安排到全民单位工作,其在五七干校劳动和去五七干校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现在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从干校回来后安排到集体单位工作的,其在五七干校劳动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
198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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