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716
Tax100会员
27996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税法及解读
›
地方涉税政策
›
吉林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工商户,个税经营所得汇算进行中,这些税惠请收好~
大企业税务新“枫”吹来服务暖风
2023,减税降费这一年
【办税】自助终端--自然人信息登记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如何填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1401
|
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复制链接]
吉林省政策君
吉林省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52317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5万
积分
税界元老
税界元老, 积分 52317, 距离下一级还需 36571 积分
税界元老, 积分 52317, 距离下一级还需 36571 积分
积分
52317
发消息
2020-7-3 12: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0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官方解读:
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
房产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
房产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0.1.17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吉林省
房产税
实施细则》(
吉政发〔1987〕163号
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法字〔1995〕6号
)等有关规定,现对
房产税
、印花税和
土地增值税
纳税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房产税
纳税期限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十五日内,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申报缴纳
房产税
。
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按期汇总缴纳的印花税。
三、
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应于取得转让收入次月的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四、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
房产税
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税四字〔1988〕75号
)第十二条、《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4〕51号
)第二条中“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次月的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
土地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4〕85号
)第六条第2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7日
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
房产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政策,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
房产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城镇土地使用税
和
房产税
申报表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明确自2019年10月1日起
城镇土地使用税
和
房产税
合并申报。而新修订的《吉林省
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施办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
令第272号
修订)将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修改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15日前,自2019年12月17日施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适应
城镇土地使用税
和
房产税
合并申报的需要,《公告》将
房产税
纳税期限调整为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致。同时,考虑到目前大部分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均为每月(季)的十五日内,为与其他税种申报纳税期限保持一致,方便纳税人办税,《公告》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和难以在每次转让房地产后申报的
土地增值税
纳税期限一并予以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
房产税
的纳税期限。根据《吉林省
房产税
实施细则》(
吉政发〔1987〕163号
印发)第十条授权,将房产税纳税期限由原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十日前调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十五日内。
(二)调整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纳税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第二十八条授权,将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明确为一个月;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按期汇总缴纳的印花税。
(三)调整
土地增值税
预征的纳税期限。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法字〔1995〕6号
)第十六条授权,对
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应于取得转让收入次月的十日内办理纳税申报调整为应于取得转让收入次月的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应予废止,即《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税四字〔1988〕75号
)第十二条、《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4〕51号
)第二条中“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次月的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
土地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4〕85号
)第六条第2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
吉林省省级法规
相关帖子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的通知
•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2022〕4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22〕42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同心抗疫 携企同行”助企纾困二十项举措的通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明电〔2022〕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明电〔2022〕1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明电〔2022〕1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 大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 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推行“东北三省一市”税费业务通答 帮办服务的通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 大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 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推行“东北三省一市”税费业务通答 帮办服务的通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 大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税务局、 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推行“东北三省一市”税费业务通答 帮办服务的通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2年3月、4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
吉林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作的通知
•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21〕2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延长吉林市纳税人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邮费期限的通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致全省财产和行为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