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政策,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 房产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二)调整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纳税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二十八条授权,将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明确为一个月;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按期汇总缴纳的印花税。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应予废止,即《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 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税四字〔1988〕75号)第十二条、《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4〕51号)第二条中“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次月的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4〕85号)第六条第2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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