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文革”前随父母迁往农村年满十六周岁子女能否按知青对待的复函
陕劳人险发〔1987〕390号
宝鸡市人事局:
宝市人发字[1987] 256号报告收悉,关于“文革”前,职工因冤假错案处理,其子女户口随父母迁往农村,子女中学毕业后,且年满十六周岁,能否按知青对待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 23号通知规定,上述随父母迁到农村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不属于“文革”期间和一九六二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因此,不能按知青对待,也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7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