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我省农村粮食管理员被转为合同制工人后有关劳动保险待遇的通知
陕劳险发〔1990〕192号
各地、市、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
一九八八年经省政府同意,将我省粮食部门长期使用的1400名农村粮食管理员,按照陕劳人计发[1988] 272号文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他们的劳动保险待遇一直未予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农村粮食管理员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并继续从事粮食管理员工作,其连续工龄可从被录用前最后一次担任农村粮食管理员之日起计算。
二、各县粮食局要切实做好这部分人员的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 77号、省政府陕政发[1986] 1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1990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