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文中工作年限问题解释的通知
陕劳险发〔1990〕199号
各地、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厅局:
自贯彻执行陕劳人险发[1986] 145号文《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以来,企业单位对文中“工作年限”的理解、执行不够统一。经研究,现对此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陕劳人险发[1986] 145号文中的“工作年限”企业单位应按建国后的连续工龄掌握执行。
二、企业职工计算退休待遇补助的连续工龄,应含折算工龄。
三、企业单位干部和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退休补助按陕人险发[1990] 033号文执行。
过去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0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