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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劳险发〔1990〕232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工人在退养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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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20/8540.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劳险发〔1990〕232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劳险发〔1990〕232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工人在退养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发文日期: 1990-06-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工人在退养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陕劳险发〔1990〕232号

省水利水土保持厅:

你厅《关于工人在退养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凡一九五九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养回乡,其退养期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9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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