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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函〔2014〕318号 关于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受理举报投诉相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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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40618173553788&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函〔2014〕318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函〔2014〕318号 关于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受理举报投诉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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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
关于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受理举报投诉相关事宜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14〕31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社会保险缴费举报投诉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畅通社会保险缴费举报投诉渠道,现将市及区、县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的地址、电话等予以公布,并就举报投诉受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辖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建立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1号)规定,联合执法办公室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坐落在本行政区域内(即用工所在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市联合执法办公室指定管辖。
   二、受理范围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完善社会保险缴费举报投诉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号)规定,受理举报投诉的时效为:自社会保险缴费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可以举报投诉,超过2年的,联合执法办不再受理。违法行为属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举报投诉的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时开始计算。  

    附件:市及区、县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地址电话表
  

  2014 6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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