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退休、退职待遇问题的答复
陕劳险发〔1991〕145号
铜川市劳动局:
你局统筹办[1991] 08号《关于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退职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凡劳改系统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后留场(厂)就业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人员,应按照陕劳人计发[1988] 327号文件规定:“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前在劳改单位就业的时间,可计算工龄,并从一九八四年一月起补交退休养老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精神执行。退休、退职费用的发放仍按国发[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费用由地方统筹机构发放。
1991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