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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劳人险发〔1992〕031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合同制工人曾被判刑、劳教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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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19/8485.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劳人险发〔1992〕031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劳人险发〔1992〕031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合同制工人曾被判刑、劳教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发文日期: 1992-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合同制工人曾被判刑、劳教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陕劳人险发〔1992〕031号

省冶金厅:

你厅所属陕西钢厂(92) 便字第10号来函已悉。所询有关劳动合同制工人曾被判刑、劳教期间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现答复如下:
对因判刑、劳教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工龄计算问题,可比照国家有关固定职工的政策规定执行。上述人员再次参加工作之后,可将原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与重新工作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并作为计算其本人退休养老待遇的依据。
199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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