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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职改字〔1993〕149号 关于批转陕西省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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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Worker/2018/1118/8235.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职改字〔1993〕149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职改字〔1993〕149号 关于批转陕西省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关于批转陕西省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陕职改字〔1993〕149号

各地、市职改领导小组,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省司法厅制定的《陕西省律师职务任职资格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请直接向省司法厅反映。
1993年4月1日

附件:
陕西省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

按照陕西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陕职改字〔1991〕23号《陕西省专业 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程序》的规定,现对我省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评审的范围、对象
1、具备《律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者;
2、凡不具备(条例》规定学历的人员,均需参加全省组织的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3、推荐申报各级专业职务的,在任现职期间,经考核和综合评价为优秀者;
4、推荐评审高、中级职务人员的单位,应有高、中级职务空缺岗位,或经职改部门批准,下达了新增岗位职数。
二、评审材料的报送
(一)报送材料的内容
1、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各一份。
2、(业务考绩档案》一式两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申报初、中级职务者一式三份,申报高级职务者一式五份。
3、能代表本人任现职以来业务水平的论文或专著。其中推荐申报高级职务者, 报送论文两篇或专著;推荐申报中级职务者,报送论文一篇。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报送的论文应是在省级以上刊物或内部资料上发表的。
(二)报送材料的要求
1、必须有单位的推荐评审考核材料。
2、反映本人业务水平的材料必须是任现职以来的材料,过去评较低职务时已使用过的材料不得再送。
3、根据任职时间和评审程序,任职期满可分别上报。
三、职务评审
(一)评审步骤
1、资格审查:初级、中级职务由地(市)司法局职改办负责。高级律师职务由省司法厅职改办负责。
2、评委会评审:按照陕职改字〔1991〕23号《陕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3、审核批准:经中级、初级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呈报同级职改领导小组审批。经高级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报省职改领导小组审批。
(二)评审内容
1、工作能力与工作实绩:依据《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表》和《科学技术干部业务考绩档案》、本人业务自传、基层单位推荐意见和个人提供的评审材料进行评审。主要评审其实际工作能力和任现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2、论文、专著的评审:根据本人提供的论文、调查报告、专著、案卷等材料进行评审,主要评议其学识水平,实用价值及效果。
3、外语问题:担任中、高级律师职务,均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外语水平。除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均应考试。在省职称考试指导中心的指导下,由各地市组织实施。
四、本实施意见由陕西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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