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离退休人员待遇如何处理的意见
陕劳险发〔1994〕217号
西安市劳动局:
你局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原为事业改制企业后按事业工资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如何增发离退休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使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相一致,避免矛盾。原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后单位改制为企业,这部分人员以后离退休待遇的调整,仍按我厅陕劳薪发[1992 ]415号文件对企业单位的规定政策执行。即:
一、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底以前,单位由事业改制为企业并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且按事业工资制度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涉及到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统一按有关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规定政策执行,并享受有关企业保险福利待遇。
二、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后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并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且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单位改制之月起,涉及到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统一按有关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规定政策执行并享受有关企业的保险福利待遇。
三、单位改制为企业并实行企业工资制度后,职工离退休时,一律按有关对企业的规定政策办理离退休手续并调整离退休待遇,享受有关企业的保险福利待遇。
1994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