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欲认定一般纳税人有何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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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 第二条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请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