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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120000539 鲜甜玉米棒通过加工后销售是否属于农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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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20000539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行业]120000539
文件名: [行业]120000539 鲜甜玉米棒通过加工后销售是否属于农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鲜甜玉米棒通过加工后销售是否属于农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行业]12000053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 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 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玉米加工企业采取鲜甜玉米棒通过加热后(煮成半熟)进行冷冻、包装销售不应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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