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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劳发〔1997〕404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一九九七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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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20/8669.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劳发〔1997〕404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劳发〔1997〕404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一九九七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一九九七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劳发〔1997〕404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根据劳部发[1997 ]226号及陕政发[ 1995]62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1997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1997年10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企业离休人员调整离休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折算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参加这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含各种补贴,下同)在180元以下的退休人员,在第三条增加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600元以上的退休人员,不参加这次调整。
五、按国发[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
六、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 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100%本人标准工资退休金的老工人,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
七、按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作为发放离休人员及享受100%本人标准工资退休金老工人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也不作为按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加10%离退休费的基数。
八、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缓缴期间该企业的退休(职)人员暂不享受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缓缴期结束并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退休(职)人员开始享受调整增加的待遇并补发应发的待遇。
九、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及离休费用专项筹集的,从社会统筹基金及离休费用专项筹集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的按原渠道开支。
十、城镇集体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及待遇标准,由各地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十一、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的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本行业离退休人员待遇。
十二、本通知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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