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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劳发〔1998〕161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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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20/8667.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劳发〔1998〕161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劳发〔1998〕161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4-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发〔1998〕161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文件精神,保证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新老办法平稳过渡,待遇水平基本衔接,保障职工切身利益,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按老办法(国发[1978]104号)退休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作出如下规定:
一、职工离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以1997年12月本人标准工资(实行等级工资制企业)或基本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为基准,并每年进行相应调整。
二、从全省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之日(1996年1月1日)起,职工年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当年12月本人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的,退休时须将低于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的部分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补足。未补或未补足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以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本人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准。
三、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本人的月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须补足所欠费用(含利息)后,再按本文规定确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基准。
四、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每年12月对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对于本人上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增长数额,进行适当调整,但最高增加金额,不得高于上年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数额的60%。具体调整数额或比例,由各地、市按照新老退休人员待遇基本平衡,并有利于尽快向新办法过渡的原则,进行测算确定,报省劳动厅同意后执行。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不增长时不调整。
五、职工当年退休时,按上年12月份调整后的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对于按国发[1992]29号及陕劳发[1995] 352号等文件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均以本文确定的1997年12月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或1996年、1997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作为基数计发。按劳字[1988] 42号文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的5元,按1991年3月29日省劳动厅、财政厅电话通知发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的10元,仍继续发给。
六、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暂不调整,待补缴清所欠费用(含利息)后,再对在职职工的计发基数作相应调整。
七、本文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仍按原规定办理,不作变动。
八、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管理,理清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记录,确保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确定和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九、各级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做到政策到位,执行到位,企业和职工的认识到位,切实做好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工作。
十、本通知从1998年5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反映。
199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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