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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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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4-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文有效
  1995年4月20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发票承印企业: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普通发票和“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以下简称“发票监制章”)的管理,强化普通发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发票监制章”管理做以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的法定标志,是识别发票真伪的重要依据。地方税务机关使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规格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有“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有监制税务机关所在省、市的全称。如:辽宁--大连、辽宁--鞍山。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套印在发票联(第二联报销凭证)票头正中央,其它联次均不得套印。具体套印办法按国税发[1991]112号《关于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套印位置和发票联底纹加密的通知》执行。
  二、“发票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样章,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刻制、发放、销毁。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私自刻制“发票监制章”。
  三、“发票监制章”实行以旧换新制度。需要更新“发票监制章”,各发票承印企业要提前一个月将更新数量上报市地税局,上报一个月后到市地税局购领,以旧换新,并交付工本费。
  四、“发票监制章”由市地方税务局指定专人设专柜保管,制定领用制度,设立以放明细账。并定期检查承印发票企业正在使用的和库存的及上缴的“发票监制章”总数与市地税局发放的总数是否相符。
  五、承印发票企业必须有专人管理“发票监制章”设专柜存放。“发票监制章”保管人要与发票印制车间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损坏的“发票监制章”必须及时上缴给市地税局。
  六、发票承印企业对“发票监制章”管理混乱造成丢失的,一经发现,除按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承印发票资格,收回《发票准印证》。
  七、“发票监制章”未经地方税务局批准,各承印企业之间不准转借、转让。
  附件:大地税票[1995]5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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