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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劳发〔2000〕212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离退休人员买断工龄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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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20/8650.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劳发〔2000〕212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劳发〔2000〕212号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离退休人员买断工龄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离退休人员买断工龄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陕劳发〔2000〕212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近几年,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离退休人员采取买断工龄的做法,一次性结算养老金后,中断了养老保险关系。最近,离退休人员为此上访增多。为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从我省的实际出发,现就离退休人员买断工龄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一次性结算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对于以前企业改制过程小,采取买断工龄等办法,一次性结算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要妥善予以处理。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对离退休人员买断工龄的,应将买断工龄费用折算成应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含抵扣期间全省统一调整增加的养老金) ,逐月抵扣。1999年12月31日以前抵扣完的,从2000年1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1999 年12月31日以后抵扣完的,从抵扣完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三、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对离退休人员买断工龄的,由原买断工龄企业负责妥善处理;原企业破产、解散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处理,要保障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00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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