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代开发票?
[案例]1300010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三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六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