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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国税一字[1995]171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货物按“农业产品”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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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国税一字[1995]171号
文件名: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国税一字[1995]171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货物按“农业产品”征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6-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货物按“农业产品”征税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171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货物按“农业产品”征税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171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新的增值税政策实施以来,一些单位反映,食品工业企业外购农业产品加工的部分制成品,执行17%的税率负担过重。为支持企业的生产,保证市场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经研究,对纳税人外购农业产品加工的部分货物按"农业产品"征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工业企业外购"农业产品"生产的酿造酱油和食用醋、三酱、酱腌菜、咸菜、调料(不包括味精)、青红方、豆腐、干豆腐、豆腐干、豆腐丝、豆腐泡、素鸡、腐竹、豆腐皮儿等列入"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
  二、对工业企业应用化学工艺生产或兑制的酱油和食用醋,及其他未列举的临界货物仍按原规定征税。
  三、商业企业经营上述货物,按经营"农业产品"的征税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文到前企业多缴税款,应按含税价格依农业产品适用税率进行换算,并在以后各征期自行抵扣。
  五、从1995年7月1日起,纳税人外购上述货物,其进项税额按"农业初级产品"的有关抵扣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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