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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4〕85号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药品目录代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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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40825111603807&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4〕8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4〕85号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药品目录代码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8-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药品目录代码管理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4〕85号

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392)精神,将对社会保险药品目录全面实行信息化代码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14 9 10 日起 ,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纳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应当是经管理系统审核通过的药品。
  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第一个月内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经管理系统审核但属于支付范围内的药品,暂按支付范围内药品对待。
  二、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后,与药品目录相关的调整、维护、资料填报等工作,均须通过管理系统以电子认证的方式完成。医保行政部门继续接受药品生产企业通过管理系统递送的药品信息审核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公布。
  三、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药品代码管理的各项任务。医保行政部门要按照管理系统的规范,保证审核通过药品品规的代码完整准确,及时解决药品代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医保信息部门负责管理系统的维护和调整,并按照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公布药品代码;医保经办部门要积极推进药品代码在经办工作中的应用;医保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药品代码在实时监控领域中的应用;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按照药品代码管理的要求,认真及时做好药品相关信息的调整和维护工作。
    
  附件: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标准信息库(20140910版)
    津人社办发〔2014〕85号附件
    
    
    
  201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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