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的发票有错误,可以用什么办法更正错误?
[案例]130001206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