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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函[1995]4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社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和刊登遗失声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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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国税函[1995]42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函[1995]4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社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和刊登遗失声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7-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社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和刊登遗失声明的通知
辽国税函[1995]4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社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和刊登遗失声明的通知
  辽国税函[1995]4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和《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国税报函发[1995]第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刊出登记工作,保证所辖纳税人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挂失登报。
  二、对《中国税务报》已刊出的"遗失声明",各级税务机关要注意收集保存,以便在稽核检查时查阅。同时要通过适当方式通知所辖企业,在经济往来中拒收;并加强对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专用发票的审查,对已刊出"丢失声明"的专用发票一律不予抵扣。
  三、各县(区)税务机关对国税报函发[1995]第30号,可摘要转发所辖企业,第六条 关于坐扣手续费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内部掌握。各地在办理"丢失声明"时,要严格执行统一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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