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固定资产,如果低于原值销售如何交税?
[案例]130001782
现在对于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已经没有是否超过原值区别纳税的问题了。 对于出售固定资产如何纳税,分不同的情况不同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有明确规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