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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其他机构 财驻辽监[1995]145号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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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其他机构
文件编号: 财驻辽监[1995]145号
文件名: 辽宁省其他机构 财驻辽监[1995]145号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0-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其他机构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驻辽监[1995]145号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驻辽监[1995]145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0月9日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市组,各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7号《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的国家级新产品,在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财政返还的办法。”为贯彻落实这一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退税范围为《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中列举的国家级新产品。
  二、1993年底以前注册的“三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具体返还手续按[1995]财驻辽监字仍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一九九五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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