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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劳社函〔2002〕207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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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20/8523.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劳社函〔2002〕207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劳社函〔2002〕207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7-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陕劳社函〔2002〕20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 1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7月3日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 员再就业后

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179号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青劳社厅发[2002] 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破产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厅意见,即其原在国有企业的工龄及再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重新就业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200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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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表于 2020-9-8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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