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保管使用制度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附件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保管使用制度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附件5
全文有效
1996年1月12日
一、根据本厂印制发票的需要,持介绍信到市局发票管理所领购使用监制章,并交付工本费。
二、对领用的监制章要设专人专柜(金柜)存放,严格遵守领取使用制度,明确责任。
三、车间排完版在没有印刷前,做到柜内存放,上版印刷时,有专人负责(车间主任),当天印不完,要取下入半成品库存放,待全部印完后立即交回,存入金柜保管。
四、对损坏的监制章应及时上缴市局发票管理所,以旧换新。
五、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或有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印制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