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3〕2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科委、建设局(委),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科委、建设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原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局属和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发[2002] 272号)转制的国家局属和省属37家科研机构1999年12月31日以前的离退休人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311号)转制的12家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单位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 ]77号)转制的省属及省属以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2001年12月31日以前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均按劳社部发[2002] 5号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根据省政府决定事项通知(陕政办通[2001] 91号)精神,按陕政办发[2001]77号文转制的省属及省厲以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陕劳社发[2001] 311号文件转制的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机构,从2002年元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按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国家和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繳养老保险费。2001 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计发仍实行5年过渡期,计发办法不变。
三、按照陕劳发[2000] 272号文件规定转制的国家局属科研机构中,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养老金继续按照陕劳发[2000] 272号文件规定执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1999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447元标准按月支付。按照陕劳社发[2001] 311号文件规定的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9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养老金继续按照陕劳社发[2001] 311号文件规定执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2000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483元标准按月支付。这两部分退休人员享受转制后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增加的养老金;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解决。
四、根据省政府2002年第7次常务会议精神,转制科研机构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时,按照本人办理退休时的实际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2002 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时,以2001年12月按事业单位调资办法确定的工资作为基数计发养老金。
五、转制科研机构2000年、2001 年退休的人员,退休前未按照2001年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办法调整养老金的,按照事业单位2001年调整工资时相对应的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调整养老金,冲减2000年、2001 年按企业办法调整的养老金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此后,仍按企业办法调整养老金。
六、对原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原在人事部门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采取到龄转移的办法直接计入个人账户,即在转制单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将职工个人账户按照11%的比例连同利息,由人事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003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