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工本管理费管理制度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附件18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工本管理费管理制度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附件18
全文有效
1996年1月12日
一、发票工本管理费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提取的,纳入税务机关预算管理。提取的比例是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结合大连市的情况制定的。
二、发票工本管理费主要用于发票周转金和损失费,是保证发票销供应部门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和发票工作的正常运转。其开支范围,可补充办公费、业务费不足,可用于劳务费、交通工具购置和修理、集体福利、奖金等。从事发票发售保管交验的人员每月可发放(80~100元)的劳动费,外市(县)区局80地,市内各分局100元。
三、各局在领购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按发票出厂价、结算价的10%提取工本管理费;办理的自制发票,市内各局(指市内八个分局)提取5%,外县市区局提取10%。
四、各局对工本管理费要管理好,使用好,要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各局发票管理部门管理、掌握使用,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市局将对各单位工本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