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发售窗口、营业厅(室)安全保管制度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附件1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发售窗口、营业厅(室)安全保管制度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附件11
全文有效
1996年1月12日
一、凡有发票发售营业业务的单位,要配备专职税务干部发售发票,不准非税务人员销售、发放、保管专用发票。要配置专职工兼职的保卫人员,并将安全保管、领购、运输、发售等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发生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涉及发票业务的主要环节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防范观念。
三、营业室出入口要安装伪盗安全门、窗户要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四、发售工作区要与其他工作区隔离。
五、营业室要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与所在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网。
六、营业操作 室与购票人之间要设置必要的坚固隔离防护设施。
七、设置存储专用发票的铁皮保险柜,下班和节假日要将未售出的专用发票存放入金柜或库房中,不得放于营业室中,不得失控,更不准将专用发票放在木柜、办公桌内。
八、配置专用发票防伪鉴别器(仪)。
九、实行早晚和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清楚,严格领购登记制度,手续齐备,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帐、帐物相符。
十、发售窗口的人员不准脱岗,不准将本职工作临时委托他人代管,不准非工作人员、外来人员进入营业室,要按规定售票、验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