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价格管理制度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附件17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价格管理制度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附件17
全文有效
1996年1月12日
一、为了保持普通发票价格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年一定,遇有特殊情况,临时调整。
二、普通发票价格由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确定,在出厂价基础上加收管理费和仓储费后为销售价。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按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出厂价,加收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为销售价。
四、自制发票价格,印制数量在1000本以上票样规格和通用发票相符的,按照通用发票价格执行;1000本以下票样规格和自制发票相符的,按照自制发票价格执行。
五、各基层局要严格执行市局规定的统一价格,不得擅自变更,自行调价,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