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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附件17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价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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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附件17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附件17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价格管理制度
发文日期: 1996-0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价格管理制度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附件17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价格管理制度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附件17
  全文有效
  1996年1月12日
  一、为了保持普通发票价格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年一定,遇有特殊情况,临时调整。
  二、普通发票价格由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确定,在出厂价基础上加收管理费和仓储费后为销售价。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按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出厂价,加收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为销售价。
  四、自制发票价格,印制数量在1000本以上票样规格和通用发票相符的,按照通用发票价格执行;1000本以下票样规格和自制发票相符的,按照自制发票价格执行。
  五、各基层局要严格执行市局规定的统一价格,不得擅自变更,自行调价,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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