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存储保管制度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附件8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存储保管制度
大国税发[1996]第13号附件8
全文有效
1996年1月12日
一、从事发票存储保管人员,要经过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岗位责任感。
二、要做到“四专”专人保管,专库(柜)存放,专帐登记,专表报告。
三、要做到“六防”
防火、防盗、防霉、防鼠、防水、防丢失。
四、要做到“五不准”
(一)不准相互转借、转让发票。
(二)领有及库存发票不准出现帐帐、帐表、帐票不符现象。
(三)训存发票发生盈溢、短少或其他各种责任事故,未查明原因和未经市局批准,不准擅自调帐。
(四)发票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帐、表、票交接不清,不准离岗。
(五)未江保管期限的已用发票存根,不准擅自销毁。
五、要建立专门存储专用发票的库房,发票库房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库房要设在税务机关或发售网点的建筑群体内,库房周围、底部、顶部不得有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二)库房设置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三)库房配备防潮、防炎设备、安装防爆灯和应急照明灯。
(四)库房报警装置要与守库室联通,并设有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装置。
(五)配备专职守库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必须双人值班。
六、严格登记制度,控制非库管人员入内。
七、做好库房存储情况的清点盘查。
八、建立与毗邻单位治安、消防联系,与当地公安、武警部队保持联系制度。
九、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