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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劳社发〔2004〕80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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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20/8611.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劳社发〔2004〕80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劳社发〔2004〕80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4〕80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财政、科技局(科委),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科技局(科委),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企业有关单位,要将按规定程序批准延缓退休人员的名单,报负责退休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004年7月19日

附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 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转制单位中任届未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人员,少数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和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高级专家,转制时需留任的院所厅(局)级以上党攻一把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转制前到达退休年龄,转制后办理退休的,执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转制过渡期内到达退休年龄,延级办理退休的,按企业的办法和到达選休年龄当年的过渡期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企业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上述规定适用于各类转制单位。已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延鍰退休手续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今后办理延缓退休手续,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0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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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发〔2004〕80号  发表于 2021-3-9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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