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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4〕110号 关于申报第二批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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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41119133803016&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4〕110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4〕110号 关于申报第二批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0-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申报第二批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4〕11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满足经济转型和技术进步的需要,根据《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管理办法》(津人社办发〔201242号),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二批技师工作(流动)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及范围
  技师工作(流动)站申报坚持设立条件、评审标准、申报要求三公开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愿申报技师工作(流动)站。其中,企业(集团)和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可申报技师工作站;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申报技师流动站。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技师工作站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生产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技师培训提供必要的教学、实训、生活等条件;
  2设站单位对设立技师工作站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申请技师培训的职业,应有2名(含2名,下同)以上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培训教师;
  4.设站单位培训职业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职业,有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先进设施设备;
  5.承担国家、市或区县重大产业项目单位可优先设立技师工作站。
  (二)申报技师流动站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有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原则上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
  2.设站单位对设立技师流动站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申请培训职业应为本院校和培训机构主体专业(职业),每个职业有2名以上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一体化教师;
  4.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训设施设备,并具有与培训规模相对应的实训工位;
  5.承担过国家或市级科研、教学、竞赛项目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可优先设立技师流动站。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天津市技师工作站申报审批表》或《天津市技师流动站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技师工作(流动)站申请书;

2.技师工作(流动)站管理办法;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营业执照副本或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组,依据《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评审标准》(津人社办发〔201265),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市人力社保部门授予天津市技师工作(流动)站牌匾。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为  11 27 28日,申报地点为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区九经路25号)三楼B区就业培训服务5号窗口。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并确保内容详实、数据真实。
  

人:徐俊华

联系电话:83218259  

  

附件:1.天津市技师工作站申报审批表

2.天津市技师流动站申报审批表


    
   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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