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6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60号
全文有效
1996年4月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1996]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1996]37号文件的规定,不得随意变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请示市局作出处理决定。
二、要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并与地税局协调办理管户和征管资料的交接手续。
三、为防止税收流失,对非增值税纳税人,应进行税务登记,并做必要的管理,但不作考核(不包括三资企业)。
四、对个体工商户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业户缴纳的地方税可接受地税局的委托实行代征,未接爱委托的应依法分别征收管理。
五、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入库办法,按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