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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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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文有效
  1996年4月30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国办发[1996]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大政发[199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发票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票管理范围
  纳税人取得应缴纳营业税收入所需使用的发票及“企事业单位收款发票”,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
  二、关于发票领购
  从1996年5月1日起,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持地税局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到其主管的地税局领购所需的发票,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关于发票使用
  199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已在国税局领的原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黄色底纹纸、白色水印纸的用于营业税收入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1996年5月31日。从1996年6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应缴纳营业税收入,必须开具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2813491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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