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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6]第8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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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1996]第88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6]第8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7-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范围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8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范围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88号
  全文有效
  1996年7月2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要求,按照“票随税管”的原则,现就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普通发票管理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管理按照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税管理归属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国税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二、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废金属收购发票,实行行业管理的大修、小修、专项修理发票,由国税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三、对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所使用的同一种类的“大连市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按照调整后的税收征管范围,由国税、地税分别印制、发放、管理;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交叉管理户所使用的普通发票,也按其归属划分,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印制、发放、管理。
  四、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需使用的各类发票必须到国税系统的主管税务机关印制、领购。如未按规定办理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税款流失的,按偷税处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督检查,把发票管严管好。
  五、本通知下发后,《关于进一步明确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范围的通知》(大国税发[1995]138号)即行废止。
   附件:大连市国税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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