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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劳社发〔2006〕21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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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20/8590.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劳社发〔2006〕21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劳社发〔2006〕21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6〕2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各有关单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程序
(一)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 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省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各市、县所属企业及其他企业,企业年金方案报所在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将受托管理合同及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委托人为中央企业子公司的,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省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基金管理合同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各市、县所属企业及其他企业的基金管理合同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市劳动保障局。
(三)法人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有关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并按第(二)款规定的办法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认真组织实施企业年金开展情况调查,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发展。
(一)各市劳动保障局对辖区内2005年底前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包括中、省企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重点了解企业年金的实施方案、资金来源、运营方式、基金总量和财务管理等情况,掌握企业年金的基本情况,填写《企业年金开展情况》、《企业年金管理情况》、《企业年金基金积累情况》、《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投资情况》(见附件2-5),并于3月24日前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同时督促企业对原有的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按国家规定进行修订并补办备案手续。
(二)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的调查摸底由省厅组织实施。

附件1:《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 35号) (略)
附件2:企业年金开展情况(略)
附件3:企业年金管理情况(略)
附件4:企业年金基金积累情况(略)
附件5: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投资情况(略)
200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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