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16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163号
全文有效
1996年9月2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更换采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新版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点:使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不加底纹;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原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国税局印制的黄色底纹、专用水印纸无防伪措施的旧版普通发票使用到1996年底作废。自启用新版普通发票之日起,不得使用旧版普通发票,如继续使用,按发票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二、更换新版普通发票和清理旧版普通发票工作结合进行,边换新边清旧,我市更换的新版普通发票工作从1995年11月开始运行,并开始使用。年底前新旧版普通发票可交替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拒收。
三、各局要做好清理旧版发票工作。对库存发票先供旧后供新,防止造成浪费;对企业已领购和企业自制发票年底前未用完的,报主管税务机关缴销。自制发票从第四季度开始可以办理印制新版发票手续,保证97年1月1日启用新版发票。
四、加强对印制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提高发票印制质量,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