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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6]第17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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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国税发[1996]第170号
文件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国税发[1996]第17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9-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17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170号
  全文有效
  1996年9月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备案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户的备案标准确定如下:
  1、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月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在二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及月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在五千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备案。
  2、除市内四区外的其它市(县)、区内,月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在一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及月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在三千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备案。
  二、备案内容
  备案内容除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的内容办理外,各基层国税局还应按年向市局个体税收管理处报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经营情况年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年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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