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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一[1996]22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改后企业职工宿舍用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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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一[1996]221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一[1996]22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改后企业职工宿舍用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10-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改后企业职工宿舍用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一[1996]22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改后企业职工宿舍用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一[1996]221号
  全文有效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企业的职工宿舍用房征收房产税的请示》(辽市地税地[1996]96号)收悉。根据房产税现行政策规定,现对城镇房改后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财政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92]财综字第106号)第五条 规定:"个人对标准价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单位出资部分,以及个人按标准价购买住房不用于自住的,均按规定计征房产税。"根据这一规定,可按以下两条 具体掌握征免界限:
  一、产权单位的公有住房以标准价出售给职工个人后,职工个人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产权部分的房产税,否则,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该住房单位产权部分应照征房产税,并可继续减半征税。
  二、对集资、合作建房,凡产权归投资单位所有的,应按规定减半计征房产税;职工个人获得部分产权并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产权部分的房产税,对该住房单位产权部分按规定减半计征房产税:职工个人获得全部产权并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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