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复函
陕劳社函〔2006〕682号
省社会保障局:
你局转来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关于核定单位繳费基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 27号)规定,认真审,核企业缴费基数, 确保企业缴费基数真实、可靠,同时,要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变动情况及时核增、核减单位缴费基数。企业当年由于新增人员增加的工资总额,要及时核增为该企业缴费基数;因各种原因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造成人员减少时,应及时相应核减单位的缴费基数。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基金稽核力度,对瞒报缴费工资总额、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
2006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