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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0952 销售固定资产如何计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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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 12: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销售固定资产如何计交税金?
[案例]130000952

若您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90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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